税务研究 1986年 第5期
税制改革
关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几点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在征免的当中应当本着一些什么原则来掌握?根据一些新的情况谈谈一些设想。
一、恢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要鲜明。土地使用税是个单独的税种,是地方税,地方性强。为了发挥土地使用税的杠杆作用,它不仅在于促进城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合理节约用地。搞好城镇建设,还在于通过适当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扩大城镇建设资金来源,加速地方建设。这样必将加大地方的责任,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在具体开征地区的确定上,从全国的角度考虑要大同小异,大的由中央明确,小的由地方决定。所谓大同,即凡县(市)所在地(含县城和县、(市)郊区)以上的城市和建立在农村、山区的工矿区,均应由中央统一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这样有利于城市间的税负平衡,有利于鼓励企业间在同一个起点上开展竞争,有利于地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进行可能性的建设。但县属镇近年来虽发展较快,星罗棋布,而镇与镇之间在经济基础、规模、范围一般差距较大。如果都开征,有些必然脱离实际;如果都不征,则又必然影响有开征条件的县属镇的建设发展。哪些征?哪些不征?还是授权省、市、自治区据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因地制宜的自行确定为宜。这样就给地方留有余地,使地方能够真正做到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按实际情况来指导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