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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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上一篇 下一篇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税收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向一切纳税义务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义务人纳税的准则。本文主要从税法制定与实施的情况谈点粗浅看法。
(一)社会主义税法的制定
社会主义国家要加强法制,首先就要加强立法工作,它是健全法制的基本条件,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税法主要渊源是宪法。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为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为了维护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就需要制定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家税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宪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因此,税收法制的建设,只能是有立法权的机构通过颁布的才能称为税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又可以为立法作准备,经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国家税法和经济的关系又集中体现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依据,它同时又影响着社会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要制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又有稳定性的完整税法,又需要有个过程,为了适应和不影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目前,税法的立法权大部分是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行使,以便随时相适应的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