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9期
税史讲座
建国以来税史讲座
——第九讲:税收管理体制的演变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始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的时候中央集权多一些,有的时候地方分权多一些,各具不同的特点。建国30多年来,税收管理体制有如下几次重大调整和变化。
1、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195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税收立法权属于中央。“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变更。凡全国性之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各区税务管理局得根据中央颁布之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批准”。这个时期的货物税、盐税、工商业税等重要税种均属中央管理,收入归中央,一律解缴中央金库,减税免税权限也由中央统一掌握。鉴于我们国家很大,情况复杂,1951年,对管理权限适当作了一些调整,使地方有了一定处理税收问题的权力,但主要权力仍然集中在中央。直到1957年,税收管理上这种高度集中统一体制的格局没有根本的变化。实践证明,在建国初期,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经济建设和有利于对私改造的需要,税收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必要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