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0期 争鸣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行性的看法

张瑜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实施以后,有些同志认为继承法的实行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提出“可否配合开征财产继承与财产赠与税”。对此,我谈些看法。

一、中国的国情

设置任何一个新税种,都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那么,对在我国现阶段,或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客观经济条件呢?我们的看法是这样的:

1、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公民个人的经济实力并不强。按照“七五“计划,到1990年全国人均实际消费水平只能达到517元。全国经济起飞以后,到2000年,实现了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国家的经济实力将得到较大增强,但全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仅能达到小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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