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1期
税收与企业活力
如何改进税后利润分配,支持搞活大中型企业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税后利润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投资者、劳动者四者利润关系,也是大中型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个重要的积累资金源泉。为此,研究改进税后利润的合理分配,对支持搞活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税后利润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实行自负盈亏,首先必须有一定的适应生产发展的财力保证。沈阳市调查的一百十三户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额是逐年增长的,税后利润占实现利润额,一九八三年为28%,一九八四年为26.6%,一九八五年为36.27%,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我积累,但企业税后利润中扣除因素太多,在税后利润中通过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奖金税等形式,一九八五年反还给国家的数额占实现利润总额的3.91%。此外,还有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开支,也在税后利润中支出,加上福利费超支,奖金不足,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尚需承担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资金,银行规定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增拨10%的流动资金,认购国库券及各项社会负担,剩下的发展基金为数很少,调查的一百十三户大中型企业,一九八五年企业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占留利额的26.6%。不少企业基本上无自我改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