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
浅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劳务所得税收管辖关系的协调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作为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的法律规范,需要对各类所得分别加以规范处理,作出能为缔约国双方所能接受的协调规定。其中,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和限定的条件,是这种协调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列出了8条专项条文,用来解决缔约国双方对劳务所得如何协调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首先是对独立个人劳务者,也称为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专业性劳务的所得,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会计师等独立活动的所得,经合发组织范本主张采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实行同对营业利润相同的征税原则,仅对经常设有固定基地(如诊疗所、事务所等)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联合国范本放宽了限制,提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