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有必要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行源泉控制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税务》1985年第5期刊登的胡仲南同志《建议改革农、林、牧、水产品的征税环节》的文章,提出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行源泉控制,建议把过去在收购环节和集贸市场征税,改为在产地直接向生产者征收。我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要求的。
我们湖南省华容县,位于洞庭湖畔,有“鱼米之乡”之称,近几年来,全面调整了农村生产结构,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全县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就茶叶、水产品来说,五年来产量翻了一番。1984年,茶叶产量达到5,300担,比1978年的2,500担增长了1.12倍,水产品总产量达到7,900吨,比1978年的3,700吨增长了1.14倍。但是,茶叶、水产品的税收却反而下降了。这主要是由于1984年征税的茶叶只占总产量的24.6%,征税的水产品只有16.8%。该征税的大都没有征到的缘故。造成税收少征、漏征的原因有许多,但主要的是在收购环节征税的办法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当前,茶园、鱼场部已承包到户,茶农、渔民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以后,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因此,大部分茶叶、水产品都由生产者通过各种途径自销,而我们仅征收了由收购部门收购部分的产品税,生产者在集贸市场和通过其他方式自销的产品大多没有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