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5年11月12日 (85)财税字第33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建筑税工作中,提出了若干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了尽快改善中小学校教师的住宿条件,缓和当前中小学校教师宿舍严重不足的状况,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用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宿舍的建设投资,给予特案免征建筑税。
二、为了扩大客货运输能力,缓和交通紧张状况,对用自筹资金修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的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对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所附设的旅店、招待所、职工宿舍、商业、娱乐和其他服务性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应征收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