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民用灯泡铁壳保温瓶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5)72号《转发国务院物价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现对民用灯泡、金属壳保温瓶减免产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40瓦以下的民用灯泡(指普通白炽灯泡)暂免征产品税。
二、对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