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抵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1985年10月15日 (85)财税国字第03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5)粤税二字第74号关于抵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这里说的“国家规定的程序”,指的是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财政部批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