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特区经营的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回原地纳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反映对(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缴纳的所得税)”存在不同理解,现对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在深圳经济特区经营的内地、内联企业缴纳15%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