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建单位提取的技术装配费、临时设施费等征集能源基金问题的批复

1985年12月9日 (85)财税特字第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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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85)税政三字第46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应由各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提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技术装备费及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的大型专项设备补贴费等,均属预算外资金。个别主管部门对这几项费用采取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单位报帐,结余退归施工单位的做法,这既改变不了上述费用是施工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的性质,也违反我部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因此,我局意见,对上述三项费用,无论由基建单位或由施工单位掌握使用,均应按总额计征能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