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5年12月31日 (85)财税字第36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296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一九八四年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今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可实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按超过核定的免税限额部分计算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