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资源税实行情况和完善意见(二)
上一篇 下一篇资源税实行一年多了,还没有来得及总结。就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效果是显著的,但是在征收范围、计征原则、征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和减免税政策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有利于完善这一税制,只就反映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征收范围究竟如何确定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主张对一切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普遍征收资源税。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凡是开采利用者,理应向国家交纳资源税。
另一种看法主张有选择地征收资源税。资源的概念很广,就自然资源来讲,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即各种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形成的数量有限的矿藏资源;第二类是可以再生的或可以恢复更新的资源,如土地、森林、草场;第三类是无需更新即可循环使用的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对这三类自然资源,可有选择地确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对第一类不可再生的地下资源,包括各种金属矿产品和重要的非金属矿产品,如石棉、石膏、云母、石墨、水晶以及各种宝石、建筑石等,均应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对第二类和第三类自然资源可选择有限的几种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海盐资源、水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