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以法治税

以法治税贵在从严

马寿甫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作为纳税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纳税义务。如果违反税法规定而造成偷税、漏税,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课征滞纳金和罚款外,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以至刑事责任。这些都严肃地体现了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反映了税收的本质属性。

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既有国营经济,也有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当前还有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特别是随着经济日益搞活,从一些全民和集体企业游离出来的各类“公司”、“商行”、“货栈”和“中心”等也越来越多。在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实行物质利益原则,以及将税收作为国家集中财政收入的说主要形式的前提下,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的物质利益矛盾,往往集中反映在税收上。而且,由于物质利益矛盾在近期内不可能消失,决定了征税与偷漏税的斗争将是长期存在的。因此,实行以法从严治税,促使广大纳税单位自觉遵章纳税,有效地减少偷税漏偷,不论从现实还是长远看,对于保证国家必要的开支,实现税收对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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