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漏税案例分析
切莫自欺欺人
上一篇 下一篇河南省信阳市某公司青年商店,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方式有经销、代销两种,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土产日杂等。去年12月,我们对该店1985年1至9月的帐务进行了纳税检查。审增营业收入20,000元,查补税款654.84元(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占该店同期纳税额的30%。
该商店去年5、7两个月从地区副食品公司购入一批白糖,购进价为20,000元,支付货款取得商品所有权后,随即加价2%以20,400元的价款转手卖给某消费单位。该商店并没有批发业务,他们将这笔销售收入,在帐务上做了如下处理:
应付款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