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纳税咨询
关于《烟类产品征税办法》的几点说明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财政部颁布的《烟类产品征税办法》,是对烟类产品实施单行征税规定的重要措施,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采取这一措施,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考虑到我国的烟类产品是国家专卖的特种消费品,国家对烟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因此,对烟类产品征税,也必须配合贯彻国家的烟草专卖政策。这一工作做好了,不仅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烟草行业的计划管理,提高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而且对队证烟类产品税收收入的相应增长,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一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烟草专卖政策和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在税收上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是就产品税征税范围内的各种应税产品而制定的法规,不能满足客观需要,有必要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单行法款,以适应烟类产品集中管理和征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