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预分利润汇往国外时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6年3月17日 (86)财税外字第064号
上一篇 下一篇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6)5号文悉。关于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前预分利润的税收问题,总局意见: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根据(86)财工字第22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将所预分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汇出额征收10%的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