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高等院校食堂职工放宽奖金免税限额及对所属校办工厂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7日 (86)财税字第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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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转来国家教育委员会(85)教计字183号《对于征收学校奖金税存在的问题的报告》和(85)教总字021号《关于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奖金问题的紧急报告》,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其中有关征收奖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高等院校后勤部门职工发放奖金的征税问题,原则应按规定执行。考虑到高等院校食堂职工工作直接影响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活,为了调动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安定团结,对其采取特殊照顾办法。计税时,可就食堂职工人数按学校平均月基本工资水平给予三个月免税限额的照顾。学校其他人员仍按核定的免税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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