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涉外税收资料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形成和发展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国际间资金流通、贸易往来和劳务交流的发展,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签订双边的税收协定,来避免和消除国家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到本世纪80年代初,已有130多个国家对外签订了这类协定。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为了适应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1月与日本国首开谈判起,陆续同一些国家开始了谈判签订对所得(有的还包括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1985年3月底,已先后同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等9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中日、中英、中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均已生效执行,与联邦德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但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已提前于1985年起执行;其余尚有待于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已同瑞典、芬兰等两个国家草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待于双方审核校订文本后进行正式签署。目前正在同我国进行谈判的,有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新加坡、加拿大、意大利、瑞士、荷兰、泰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10多个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对已签协定的贯彻执行,这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专业工作领域,也是一项条约法律研究和国际税收理论探讨的新课题,各方面都很关注。本文试就避免双重征税的形成和发展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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