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1日 (86)财税外字第102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及计算摊销问题。(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期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二)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三)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