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报刊文摘

反对“以罚代刑”坚持依法执法

吴高盛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一些部门、一些地区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够有力,出现了“以罚代刑”的不正常现象。即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仅处以罚款了事。例如,1985年上半年,××市查处了获利万元以上的严重经济犯罪九十六件,却没有一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再如,某地去年上半年共查获偷、漏税户一万二千多户,金额达九千多万元;抗税案件四件,金额达一百八十九万余元。但从1984年1月至1985年8月。没有一件偷税、抗税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大都以罚款了结。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性,以罚款来代替刑罚,使犯罪分子产生一种心理,似乎经济犯罪,充其量不过是罚款。有的犯罪分子自传手中有钱,毫无顾忌地进行犯罪活动,扬言要大干,即使罚光了,还可以再干。还有的说,我得十万,你罚我五万。我还有五万。还有的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挥霍一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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