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90mm方钢(方坯)适用税率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 (86)财税产字第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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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0mm方钢适用税率问题,今年三月我局曾请一些地区的税务局进行调查研究。从调查的情况看,90mm方钢又称方坯,既可做钢材使用,又可继续开坯轧材,具有两重性。为了使征税规定适应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们意见,经一次轧制生产的,仅供做轧制钢材用的90mm方钢,属于钢坯的征收范围;经过二次轧制生产的90mm方钢,属重复加工材,应按钢材征税,希布置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