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纳税咨询
外商来我国投资办企业为什么不可以“先还本付息,后纳税”
上一篇 下一篇一些来我国投资兴办企业或合建项目的外商,往往提出这样的要求:在还清其贷款本息(即回收其全部投资)以后再缴纳所得税。当我们回答不可以这样做时,又向我们提出;为什么国营企业可以先还银行贷款,后缴利、缴(所得税)?看来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
为了加快国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我国现在对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企业,是允许其先还账(银行贷款)后交利(或所得税)的。对外商所办企业或合建项目为什么不可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国营企业和外商所办的企业是两种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税是国家内部的分配关系,国营企业的资产是国家资产,而外资企业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是国家与外国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的利益划分关系,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权益。由于我国国营企业留利中能够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不多,因此技术改造新增加的利润可以先还银行贷款,后交利、税。国营企业借款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仍然是国家资产,不能算企业自有、这种由企业借款,国家还贷,还了以后资产仍然是国家的,实质上就是国家拨款。这样做只能是在国家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对于外商来我国兴办的企业显然不能这样做,外资企业只能是依法向我国政府缴纳税收和依法取得合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