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8日 (86)财税字第12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经济特区发展,做好外引内联工作,促进经济特区向外向型转变,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根据1986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1986]21号文件“关于对内联企业税收的优惠办法”的精神,现对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经营的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