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 (86)财税外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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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河北、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西、广东省税务局,天津、上海、北京、广州市税务局: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扣缴所得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第109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的特许权使用费,除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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