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6日 (86)财税特字第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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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津市审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反映,对我部(85)财税字第042号文和(86)财税特字第011号文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如何征免建筑税问题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自筹资金安排的自建和与国内单位合建的非海洋石油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兴建第三产业的自筹投资,均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