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国际税收动态八则中国财会咨询公司税务法律部供稿 钱崇明
国际税收动态八则
上一篇 下一篇△波兰对税收问题作出两项新规定
(1)根据波财政部长的一项最新命令,派往国外的波兰专家在回国时,要将其从国外获取的报酬的一部分,以可自由兑换的通货的形式上缴国家预算。该项上缴虽未被确定为一种税收,但它事实上是一种税收,其上缴比例为55%至90%。
(2)根据波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的部长们共同签署的一项最新命令,对社会主义企业向职工支付的超过其前一年工资的部分所征收的工资税,开始使用三张不同的税率表,在第一张税率表中,税率在100%至500%内变化;在第二张税率表中,税率在80%至500%内变化;在第三张税率表中,税率在5%至50%内变化。△葡萄牙1986年预算法案中的税收条款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