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关于偷税、漏税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