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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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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