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业务与技术
纺织产品增值税的一种计征方法
——单位实耗扣税法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86)财税率第026号“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对纺织产品按照“扣税法”试行增值税。并对用本企业自产的属于统一减税范围的纯棉纱连续生产的棉坯布出售,生产用蚕丝同绢(细)丝、化学纤维长丝或各种纱交织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等作了一些减免税规定。纺织产品与实行扣税法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增值税产品相比,具有产品品种多、同一品种规格多的特点,在计算增值税时比较复杂。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湖南省岳阳市税务局本着“征税接近实际,计算趋于简便”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形的企业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方法,其中以“单位实耗扣税法”为主,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和计算过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