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理论研究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
——税收理论观点介绍之四
上一篇 下一篇关于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性质,自朱福林同志在《人民税务》(1966年第8期)提出税收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观点以来,学术界和一些税收教科书一般对此都持肯定意见。但近年来,有人对上述观点提出异议。认为税收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不含初次分配。1983年5月,《国家税收》教材修订审稿青岛会议,曾就两种不同意见展开过讨论。
持税收属于再分配观点的理由是:(1)划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或再分配,应当以分配形式本身所依据的权力为标准。依据财产权进行的分配属于初次分配,依据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则属于再分配。国家以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其中包括国营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税收属于再分配。(2)税收依据国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显著标志是,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发生转移,即由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手中转移到国家财政,而初次分配则表现为财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3)税收是在企业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利润等收入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分配,尽管对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种在企业利润形成之前就已事先扣除,但这不过是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和可靠所采取的一项征收措施,它并未改变流转课税对企业纯收入的再分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