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读者·作者·编者

一种变相改变税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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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近年来,酒类生产发展很快,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有些地方,为了解决酒的销路,擅自降低税负、降低酒的销价。其做法主要有二:

一、对有帐可查,本应查帐征收的酒厂,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即按生产销售数量的60%左右定数额。这样,虽然计税价格不变,税率不改,但实际只征收到应纳税额的60%左右,税负减轻了大约40%。

二、降低计税价格。四川省规定,粮食配制的白酒的计税价格是每100斤为68元。有些地方将其调减为每100斤以50元计税。以议价粮食配制的白酒为例,规定的税率为30%,降低计税价格后每100斤议价粮食白酒即少征税5.04元,税负降低了26%,这就等于把30%的税率调减为22.2%的税率计征税额。这样做的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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