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

1986年5月23日 (86)财税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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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尽快改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落后局面,大力发展城市市政建设,提高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使用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我部决定对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

1、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专为城市供水的水库、施、输变电工程、通讯线路。

2、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工程、泵站、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和氧化沟)以及输、变电设输、通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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