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4日 (86)财税营字第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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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要求,现将营业税的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企业代工企业向购买商品的用户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是商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服 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对商业企业实际取得的“三包”费收入,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音乐茶座”的门票收入,按“其他娱乐场所”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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