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住宅开发公司新办初期能否给予免税照顾的批复

1986年9月15日 (86)财税集字第02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西省税务局:

你省《关于集体所有制的住宅开发公司新办初期能否给予免税照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件及我局(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