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4期
涉外税收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一问题的试探
上一篇 下一篇所谓“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一问题”是指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部税法的问题,现就两法合并的可能性、必要性探讨如下:
一、从两法的比较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分析两法合一的可能性
根据两法的条款有否差异及差异的程度作如下分类和剖析(以下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为“合资税法”,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为“外企税法”)。
1.完全相同的条款,包括如下内容:(1)纳税客体(两法的第一条),(2)应税所得(两法的第二条),(3)减免税的程序(两法的第五条),(4)结转的规定(两法的第七条),(5)征纳的过程(两法的第八条),(6)所得税的计算单位(“合资税法”第十条,“外企税法”第十三条),(7)企业变更后税务登记的手续(“合资税法”第十一条,“外企税法”第十条),(8)税务管理(两法的第十二条),(9)逾期交纳的处罚(“合资税法”的第十三条,“外企税法”的第十四条),(10)对偷税、漏税、抗税的处理(“合资税法”第十四条,“外企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11)审计制度的规定(“合资税法”的第九条,“外企税法”的第八条),(12)税收争议的解决(“合资税法”的第十五条,“外企税法”的第十六条),(13)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合资税法”的第十六条,“外企税法”的第十七条),从这十三项具有相同内容的条款可以看出:两法中涉及的实质性条款或者说纳税客体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