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0期 论坛

税制结构的制约因素与演变轨迹

马国强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制与税制结构

通常所说的税制,是指一个国家开征哪些税种,每种税具体内容如何以及各种税的相互关系如何。通过开征哪些税种,可知一个国家是实行单一税制还是实行复合税制;通过税种的具体内容,可知每种税对什么课征、向谁课征以及课征多少;通过税种的相互关系,可知各种税都分布于社会再生产的哪些领域以及哪些税起主要作用、哪些税起辅助作用。因此,人们在考察外国税制时,多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在分析本国税制时,一般也包括这几方面内容。可见,所谓税制,就是一个国家税种的设置、构成和结合方式。

税制结构或税种之间的结合方式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布于社会再生产同一领域内的诸税种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现阶段,产品税、增值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关税、营业税共处于商品与劳务的购销领域,就属于这个层次。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共处于收入形成领域,也属于这个层次。由于这个层次中的税种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和作用,因而它们的集合又构成了一个税系。第二个层次,是分布于社会再生产不同领域内的税种作为集合体即税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例中,产品税等商品税系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系分别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商品购销领域和收入形成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属于这个层次。为了区别起见,可将第一层次税种关系称为微观税制结构,将第二层次税系关系称作宏观税制结构。本文的探讨,将侧重于后一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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