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7期 中国税制发展战略初探徐日清 杜岩双

中国税制发展战略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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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第二步到下世纪二十年代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第三步到下世纪中叶2049年,把祖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于全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税制,制订相适应的发展战略以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胜利实现,已成为一项迫切任务。一、制订税制发展战略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税制发展战略是对税制发展长期的总体设想。它是从全局研究税制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方向问题,不是一般战术问题。制订税制发展战略是对税制发展方向和目标的战略性决策,必须是科学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制订税制发展战略,必须从战略全局分析税制与经济的关系,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因为税制发展战略是为了不断地解决这些矛盾,逐步前进,从而达到预定的目标。从战略全局来看,税制与经济之间存在的矛盾主要有: 一是税制要求统一性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矛盾。这是从空间观方面来考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有人统计过,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带的人均工农业总产值大体为1:0.52:0.5之比,人均工业总产值则为1:0.45:0.25之比,差距更大。反映到经济效益上也是相差悬殊。以1984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每百元资金实现税利率为例:东部地带最大城市上海为63.01%中部地带最大城市武汉为21.36%;西部地带最大城市重庆为16.73%。三者是1:0.34:0.27。经济效益的高低关系到税收的负担能力,在税制上,中央税必须全国统一,地方税也必须在全国统一原则下然后因地制宜。反映在产品税税率上,统一性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制订税制发展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在目前,税制设计既要适应不平衡性,并要考虑通过税收职能的发挥,特别是调节职能的发挥,使国民经济不平衡性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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