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8期
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总体格局的合理化韩绍初 张广通
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总体格局的合理化
——兼论完善税制搞活大中型企业
下一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生产决定分配,有仟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适应程度的重要标志。分配关系的合理化,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这一基本原理,分析探讨我国目前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总体格局的合理化程度,并寻求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思路和途径,就是我们写这篇文章的主要意图。一、 国营企业利改税是我国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变革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干扰,我们盲目推行企业所有制关系的升级,排斥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强调实行单一化的公有制经济。同时,否定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必然性,从上到下,推行了一整套产品经济的管理办法,把成千上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置于国家各级政府机构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下,成为它们的附属物。与此相适应,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统收统支型的利益分配关系,即: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由国家统一供应,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全部或绝大部分上缴国家,进行统一分配,企业发生亏损,由国家统一拨补。这种利益分配关系把企业仅仅看作一个生产组织,否定了它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及其应有的经营决策权、收入分配权和相应的物质利益,因而极大地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尽管这种分配关系在形成过程中也经过多次调整、改革,以求消除其弊端。但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冲破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