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15期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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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国务院于1987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为了贯彻《决定》精神,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了有关通知。税务总局于5月4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我们特将上述有关文件刊登如下,供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研究和贯彻,请勿转载翻印。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积累建设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收的口了不断扩大,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应当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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