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2期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上海市税务局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海市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到1986年底止,全市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已达84978户,从业人员118573人;按个体征税的城乡合作经营户1150户,从业人员14000多人;临时经营者每年达50万人次以上。1986年个体经济全年报税营业额达30亿元,实现税收已达1.89亿元。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堵塞收入漏洞,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作了一些探索。一、采取多种征收方式,平衡税收负担
在当前税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个体户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盈利水平以及经营管理与经济核算能力不相同,在税收征管上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既不符合个体经济发展现状,也不利于进行税收调节。我们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调节的精神,对个体户采取多种征收方式,主要是:自报查帐征收;自报核定征收;按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等五种征收方式。自报查帐征收,适用于按税务机关规定必须建帐的个体户;自报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该建帐但尚无建帐能力,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票、单、表代帐的个体户;按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所得税,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比较固定,营利变化不大,又无记帐能力准予暂缓建帐的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特小的如理发、便民小修理等个体户;查验征收适用于集贸市场,税务检查站和临时经营者。到1986年底,上海市采用自报查帐的2377户,占纳税户3.81%;采用自报核定的25202户,占纳税户40.49;带征所得税23241户,占纳税户39.18%;定期定额11558户,占纳税户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