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3期 美国纽约州税制简介杨炤明 贾勇编译

美国纽约州税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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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按:

本稿是根据美国纽约州财税厅长鲁德雷克g.w.赵先生在我国财政部举行的财税研讨会上介绍美国纽约州税制的发言稿编译的,纽约州税制中介绍的税收制度和征管经验,对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加强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一、纽约州概况

纽约州(美国的州在建制上相当于我国的省—译者)建于210年前,工商业发达,居民170万,为美国第二大州,农业是该州的最大产业,纽约城是一个金融和艺术中心。州政府由州长和两个立法院领导组成,一项新法律的诞生,须由州长和两个立法院的大多数成员取得一致意见。州长是首要行政执行长官,州的大多数机构归他管,立法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并负责批准每个机构的年度预算。纽约州一般相对独立于其它州和联邦政府,但在诸如税收等领域内必须通力合作。换言之,里根总统和国会制定全国性税法,并批准国内收入局(联邦级税收机构)的经费,而每个州,州长和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各州自已的税法,每个州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它州和联邦的税法。尽管如此,纽约州税务部门仍要与国内收入局和其它州的税务部门互通有关纳税人的情报资料。纽约州税务部门是美国各州中最大的,其雇员有六千多人,负责处理有关20种税和900万纳税人的2500万份纳税申报表。1986年征收了280亿美元的税款。二、纽约州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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