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5期 第四讲 我国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讲 我国税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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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条例(草案)规定,产品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对象是产品的销售收入。产品税的税目包括烟、酒、糖、化工、重工、轻工、建材、电子以及农、林、牧、水产品等等200多类产品。各类产品的税率,根据国家政策和产品利润的大小及其价格差异而确定,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60%。如对价低利微,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火柴、煤气、洗衣粉等,以及需要扶持的短线产品,确定低税率,价高利大的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以及需要限制的长线产品,从高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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