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9期 在完善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初探黄永高

在完善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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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原则

所谓利润超率递减上缴法,是以第二步利改税的进一步完善为前提,按行业分别核定资金利润率,若超过核定资金利润率,分级距按一定比例递减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若达不到,则分级距按相同比例递减企业留成比例的利润分成办法(以下简称“超率法”)。本文所讲的资金利润率是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与拥有的国家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比。企业按本文办法获得的留利不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只含“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改为由企业自报,财政审查并核定拨留比例的办法,从本企业上缴利润部分划拨留用,拨留给企业多少“生产发展基金”,就相应增加企业多少国家资金。一般情况可掌握在企业上缴利润额的60~70%之间。特殊情况,如创利水平高,其生产规模又需要扩大,或设备急需更新改造的,可视资金需要量与财政的承受能力,提高拨留比例,最高全额拨留。若创利水平差,或产品需要控制生产的,也可适当降低拨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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