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 (86)财税营字第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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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和种子公司来函反映,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一般均系微利商品,对批发调拨种子的收入按规定缴纳批发环节营业税确有困难。经研究决定,为了加速良种的推广、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各级种子公司批发调拨种子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抄送:中国种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