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0月27日 (86)财税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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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订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1、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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