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财政部关于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86)财税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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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条例规定纳税收入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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