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征收管理

代征·清理·设帐

四川省南充县税务局——建筑税征管三诀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筑税是个新税种,涉及面宽,纳税单位不固定,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为此,我们逐步摸索出建筑税的一些征管办法,基本理顺了这个税种的征管工作。

全面委托银行代征建筑税

1983年和1984年,税务部门自己征收建筑税。从1985年开始,根据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委托建设银行代征,全年收缴建筑税34.68万元,为1984年的三倍多。为进一步搞好建筑税的征管工作,我们从1986年起,扩大了代征面。除继续委托建设银行代征外,还与县工商银行办事处、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农业银行各营业所商定,委托它们代征建筑税。其代征范围是:原则上基建项目由建设银行扣缴;技改项目由工商银行扣缴;凡投资款未存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存到哪里就在哪里扣缴。除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由银行填缴款书外,其余均由税务部门填写,交代征单位扣缴。为使代征人员熟悉税收业务,县税务局按现行规定编辑了“建筑税法规录”,由当地税务所负责税法学习和建筑税征收的辅导工作。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