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业务与技术

关于分次缴纳滞纳税款应如何冲抵欠税和计算滞纳金问题答读者问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刊1986年第8期在“业务与技术”栏刊出蔡祥和李德宝同志的《介绍加收滞纳金的两种计算方法》一文后,陆续收到了一些读者的文稿和来信,在肯定了这篇文章的有益之处的同时,都对文中就分次缴纳滞纳税款所介绍的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滞纳金的计算和加收,既是一个业务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到税收政策的执行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把它搞清楚。

首先,应当明确,滞纳金是依附于滞纳税款的,是因税款的滞纳而产生的。就滞纳金本身来说,它是不可能独立自生的,必须是纳税人未能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日期缴清全部应纳税款,发生了一定数额的税款滞纳,才有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否则,没有税款的滞纳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滞纳金了。这一点在各个税收法规中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滞纳金与滞纳税款之间的这种依附关系,可以说是十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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